公租房屋承租戶名如何辦理變更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公租房繼承順序如何確定: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公房承租人資格如何認定

1、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

2、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是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

由于沒有變更公房租賃登記,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確,容易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或變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并生效后,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公租房屋承租戶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科普華君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