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復] 您好,關于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程序包括什么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一、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程序有哪些?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二、強制拆遷的主體1、強制拆遷的授權主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農村房屋強制拆遷有哪些程序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按此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特別注意:人民只是授權主體,并不是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也無權執行強制拆遷。2、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直接規定為“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的,應由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權均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的法定職權,人民不再予以執行。3、依法實施的優勢(1)其一基層人員少、任務重是當前一個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執行機構更是壓力巨大,其二可謂是拆遷戶維權的最后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淪為強制拆遷的執行部門,那我們權益就徹底淪陷了,所以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為行政部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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