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相鄰關系的特點

1、相鄰糾紛發案類型不斷增多,但標的額不大。

相鄰糾紛除了常規的相鄰用水、排水、共用通道外,還有新型采光、通風、空氣污染和噪聲等類型的相鄰糾紛。

2、當事人關系特殊,矛盾對抗性激烈,易引發群體性訴訟,調解率低。

相鄰糾紛案件當事人多是鄰居或同組村民,有的甚至是親戚,在生產生活中朝夕相處,難免會有摩擦。在農村,家庭觀念性較強,發生糾紛后,各自的親朋好友不積極勸阻,反而直接參與犯罪,突發性和激情性較強,不易控制,有可能形成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3、當事人維權意識較強,但法律素養不高。社區及新聞媒體的法制宣傳增強了他們的維權意識,但在訴訟中將權利片面的絕對化,沒有認識到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且多數人法律程序意識差,如缺少訴訟風險意識,一味地把敗訴后果歸咎于法院;對訴訟規則缺乏應有的了解,如因向法院提供證據超過舉證期限而敗訴,不服一審判決卻不提起上訴而是到原審法院糾纏不休。

4、農村基層組織不能發揮正常作用,影響對這類案件的處理。

農村基層組織本應是黨維護農村穩定的一支可信賴的力量,但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各種利益矛盾交加出現,一些基層組織的作用明顯減弱。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層組織人員在法院審判案件調查取證、到現場調解時做“老好人”明哲保身,不敢講公道活,或者講了,也是模棱兩可,不痛不癢,無原則性的活,使一些能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

相鄰糾紛的成因

1、由于時代變遷或政策變更,農村房屋、土地權屬發生糾紛,違章占用問題突出。

隨著農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現象日益增多,他們在建房時通常只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積,沒有走正常的行政審批手續也沒有顧及到相鄰方的權利。因此違法占地、搭建違章建筑或違規超標準、超審批范圍建房是造成通行、通道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2、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以及相關法律啟動程序的困難,給農村相鄰糾紛案件審理帶來困難。

隨著農村相鄰糾紛案件增多,當事人尋求法律解決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近迫切,但我國目前對于相鄰權的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在解決糾紛的操作過于籠統抽象,難以及時、有效地解決此類糾紛,或解決的隨意性較大說服力不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鄰糾紛持續發案。

3、多數農民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法律意識。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普法意識的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增強,但對個人合法權益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忽視相關相鄰權益的“容忍”和“限制”義務,容易導致鄰里矛盾的產生。

4、受農村傳統風俗習慣的影響

在農村相鄰權糾紛中,當事人常常互不相讓,大動干戈,主要是因為傳統風俗習慣造成的。比如,有的人有屋場風水等迷信觀念,認為鄰居對風道的占用、門窗的位置與朝向對自家會有不利影響,鄰居的屋檐水滴落在自家房屋上不吉利等。

5、農村鄰里缺少溝通,糾紛化解不及時

農村鄰里之間缺少溝通,在發生糾紛后又不愿對其不動產權利的使用進行必要合理的限制。人民調解委員等基層政權組織建設薄弱,在糾紛調解中的作用日漸弱化,以致大多數鄰里糾紛未能在萌芽階段得到妥善處理。在相鄰關系糾紛中,為“爭口氣”而打官司的現象比較常見。當事人在要求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卻忽視自己應盡的義務,因而調解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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