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的客體

相鄰關系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影響鄰人休息,對于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本身的歸屬并不發(fā)生爭議。有的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基本介紹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母法條《民法通則》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而比較常見的相鄰關系有幾下幾種: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7)相鄰安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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