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開發立項。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起草并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向市、(區)縣計劃發展行政主管部報送項目建議書,取得立項批復。

第二步:制作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商依據經批復的項目建議書,編制擬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區)縣計劃發展行政主管部審批獲準后,項目即取得年度預備項目資格。

第三步: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項目選址意見書,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四步:建設項目方案的分項審批。建設單位取得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后,應根據項目情況委托勘查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的勘查設計工作,委托編制建設工程的勘查文件、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等。這些設計方案都必須獲得相關部門的專門事項審批,包括人防、消防、環保、節水、綠化、交通等部門。

第五步: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開發商持批準的建設項目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申請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步: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或出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