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哪三種

1、專有部分所有權。

2、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3、成員權。

4、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與相鄰關系制度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所有權,由專有權、共有權以及成員權相結合而成,屬于獨立的一種物權。相鄰關系,并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其本質是相鄰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適當擴展或限制。

2、主體不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主體必須是所有權人,現實中取得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成為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相鄰關系的主體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此處不限于是所有權人。

3、客體不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指的是區分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相鄰關系客體一般是指相鄰各方行使不動產所有權行為,強調的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要求鄰人提供方便,正當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權益,同時又要為鄰人利益方便,接受必要限制。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成員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與相鄰關系制度在性質、主體等方面存在不同之處。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北京律師網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