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起訴嗎
什么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起訴嗎
一、什么是業主委員會
所謂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服務公司管理運作的民間性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基礎是全體業主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進行管理和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業主對建筑物享有以上權利,但業主權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須存在一個組織機構來代表全體的業主執行和保護其享有的合法權益,此即構成了業主委員會產生的理論條件。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起訴嗎?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決定了其在涉及物業管理領域的訴訟中它是適格的主體。《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該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無關的活動。因此,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的社團組織,其職責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由于物業管理活動糾紛而形成的訴訟中,業主委員會是適格的主體。當然,業主委員會在行使此項權利時,必須是基于業主大會的授權。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本文認為,業主委員會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四種情形分別是:
1、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公共權益的;
2、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的;
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拒絕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
4、其它損害全體業主公共權益的情形。
現階段實踐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審理以業主委員會為一方的糾紛案件時應當認可其具備一般的訴訟主體資格。但應重點審查以下幾點來判斷業主委員會在具體個案中是否為適格主體:
1、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成立,須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并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2、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是否經過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授權。業主委員會在現階段承認其訴訟主體資格,是一種權宜之計。為防止業主委員會濫用職權,業主委員會每一次提起訴訟都必須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議,以便在程序上確保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反映了廣大業主的真實意思。
3、是否在物業管理糾紛范疇內。業主委員會不得超出職責范圍提起訴訟。
4、是否涉及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訴訟中業主委員會均是適格的主體。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行使權利。在物業管理糾紛中,業主委員會可以成為訴訟關系主體,就管理過程中的一些糾紛行使訴權。但在侵權訴訟或者物權的處分上,業主委員會不能成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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