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前要明確什么問題
(一)業主身份。
如果簽訂合同之人不是產權人,則可能存在代理關系或者轉租關系。
若存在代理關系的,則需有業主本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若存在轉租關系的,則需要業主本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
(二)明確租金和“押金”支付方式。
“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
押金應支付多少,應當按照租期長短、裝修程度、家具家電數量和價值等因素來確定,押金數額越高,對出租人保障性能越強。
(三)家具、家電等設施約定清楚。
并且對于這些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明確約定。
(四)水費、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負擔清晰。
(五)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有保障。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出租人出租房屋時,承租人可獲兩重保障:
1、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
2、如果承租人不想購買的,也沒有關系,房屋買賣行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出租人將房屋出售了,買方也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六)違約責任要明確。
比如,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以每日按高于租金標準收取違約金;
若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只涉及到房屋本身,不會涉及到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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