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積金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公積金屬于勞動爭議。

1、住房公積金是有強制性的

住房公積金是具有強制性的。一些用人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般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還有的單位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第二十條規定: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2、發生勞動爭議主張住房公積基金應如何維權

有關住房公積金是否應當屬于勞動爭議的審理范圍,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的第一天開始就不斷地被討論著。對于這個問題爭論關鍵就在于按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區分,究竟是工資屬性還是福利屬性 發生住房公積金糾紛應當如何維權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仲裁范圍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中并未將住房公積金爭議納入范圍內。目前公積金的工資、福利屬性也沒有明確,即使在最新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授權,進行勞動仲裁的依據不足因此勞動仲裁往往不予受理,但卻可以走行政渠道。目前勞動者解決住房公積金糾紛的途徑是以舉報投訴為主、行政訴訟為輔。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很顯然,國家已將處罰的職能授予管理中心,該中心是行使處罰權的為一單位。由于該中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單位對其所作處罰如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職工個人也負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出于眼前利益考慮,不愿意從本人工資中掏錢繳存住房公積金,有的甚至要求將單位應繳部分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自己。這些認識同樣不正確。雖然相關文件中沒有明確勞動者不繳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作為職工,也應當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有權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怎么繳納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注:并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一旦發生了公積金方面的糾紛,那么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說是勞動爭議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對于勞動者個人而言是非常的重要的,雖然說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和社會保險是不一樣的,并不需要強制性的繳納,但也非常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