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對所使用的房屋進行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而與出租人發生的爭議主要有收回房屋、經濟補償和產權爭議。對此,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對房屋進行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擅自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房主原則上不予補償,承租人應將增添的附屬物拆走,拆除時給原房造成損害的,應給產權人賠償損失。不能拆除的,經雙方協商,房主可折價補償合理的費用。

(2)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對房屋進行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如果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房屋產權仍屬出租人所有,對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由出租人折價償付。

(3)無論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行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屬違章搭建的,都應拆除。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是經房主同意搭建的,應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擔;如未經房主同意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并應賠償房主因此造成的損失。

房屋租賃糾紛該怎么處理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一旦租戶對房屋進行了相關的改造,出租人如果要對其進行追究責任,出租人是必須負擔其責任并對其進行照價賠償,如果租戶不同意就會產生糾紛,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北京律師網進行專業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