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患病狀態(tài)下所立遺囑是否有
北京房地產專業(yè)律師專業(yè)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yè)十五余年,帶領專業(yè)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李某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原告對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1號房屋享有四分之三的產權份額。
事實與理由:李某鋒多年堅持做公益事業(yè),并被多家媒體報道。2014年9月,李某鋒接到一老人電話,對方稱要去醫(yī)院看病,但出行不方便,希望得到幫助,李某鋒答應并來到老人居住地方,發(fā)現老人居住的地方十分臟亂。經過詢問,李某鋒得知老人叫張某軍,其愛人叫李某芳,二人于1953年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收養(yǎng)了張某巖作為二人的養(yǎng)女,并撫養(yǎng)張某巖長大成人。張某巖19歲后參加工作就長期在外居住,很少回到家中,有時回家也是向老人索要財物。李某芳生病期間,張某巖挑撥兩位老人的關系,要求兩人離婚,并控制了兩位老人的工資和存款。李某芳在世時曾多次起訴要求解除與張某巖的收養(yǎng)關系。
2011年5月17日,李某芳去世。張某軍獨居期間,生活起居無人照顧。李某鋒得知上述情況后,對老人進行照顧。并且張某軍先后三次要將存款及房產贈與給李某鋒,李某鋒都予以拒絕。后來,李某鋒不忍心拒絕,便接受了贈與,張某軍最后一次住院時留下了名為《遺囑》的文書,該文書由張某軍親筆簽名。
2014年11月27日,張某軍去世。此后,張某巖將北京市東城區(qū)1號房屋(以下簡稱涉訴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并將張某軍名下存款全部取出據為己有。李某鋒認為,張某軍將其房屋贈與李某鋒的行為真實合法有效,應該予以保護,故李某鋒提起本案訴訟,訴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張某巖辯稱:1、本案所涉及的遺贈書內容和形式上多處不合法,應屬無效,遺贈書上的簽字并非張某軍本人簽字,故不予認可;2、張某軍身患重病,11月23日之后就處于昏迷和神志不清的狀態(tài),在此情況下不可能立遺囑,所謂遺囑是李某輝和李某鋒串通偽造的;3、代書遺囑有嚴格規(guī)定,簽字日期不完整,不能確定具體日期,所以不成立;4、張某巖曾向王某文核實情況,王某文說李某鋒和李某輝答應給她一萬元,讓她在遺囑上簽字,王某文應當出庭說明情況;5、在張某軍生前,李某輝未經張某軍同意取走二十七萬元,不應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因此遺囑無效;6、2015年,張某巖繼承了涉訴房屋,有公證書為證,合法有效。
此外,所謂《遺囑》,其性質應為遺贈。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必須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超出法定時間未作出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李某鋒從未就遺贈向張某巖提出任何請求,屬于自動放棄。綜上,張某巖不同意李某鋒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張某軍與李某芳系夫妻關系,張某巖系二人之養(yǎng)女。2011年5月17日,李某芳去世,2014年11月27日,張某軍去世。涉訴房屋原系李某芳與張某軍的夫妻共同財產。
為證明其主張,李某鋒出示《遺囑》,內容為“本人張某軍自愿將所有銀行存款交李某鋒處理。房產兩套,將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1室房產份額歸李某鋒所有。另一套歸養(yǎng)女張某巖所有?!甭淇钐幱惺鹈皬埬耻姟?、“2014.11”的簽字及捺印,此外,落款處還有見證人一欄,有署名“李某輝”、“王某文”的簽字。對于上述《遺囑》,張某巖不予認可。李某鋒還出示了視頻資料,稱內容是張某軍表示涉訴房屋不給張某巖、要給李某鋒。對于視頻資料,張某巖不予認可。
為證明其抗辯意見,張某巖出示了志愿者錄音光盤,以證明李某鋒假借慈善為名、盜取老人財產。經質證,李某鋒不認可真實性,表示自己并不認識光盤中的人。張某巖還出示了書面證人證言,以證明自己十分孝順,及李某鋒的個人目的是侵占財產。經質證,李某鋒不認可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張某巖又出示了公證書,以證明自己是合法繼承。經質證,李某鋒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是主張該公證書系張某巖以欺詐方式隱瞞遺囑一事,因此不認可該證據的合法性。
2014年12月1日張某巖發(fā)現張某軍的存款被取走,遂報警。2015年1月10日,李某鋒在安外大街派出所接受詢問,李某鋒稱張某軍在2014年11月26日給自己留了一份遺囑,內容是把張某軍的存款和安德路乙61號的房產由李某鋒繼承。
2015年2月27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被繼承人李某芳于2011年5月17日死亡,被繼承人張某軍于2014年11月27日死亡。繼承人張某巖申請繼承的財產為被繼承人遺留的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1室號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李某芳。上述房屋系二被繼承人的夫妻共有財產。二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張某巖稱,二被繼承人生前均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繼承人對二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及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無爭議,截至本公證書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處提出異議。二被繼承人系夫妻。被繼承人李某芳的父親是李某東、母親是張某紅。被繼承人張某軍的父親是張某杰、母親是李某夢。二被繼承人有一獨生子女為張某巖。被繼承人李某芳的父親、母親均先于李某芳死亡,被繼承人張某軍的父親、母親亦均先于張某軍死亡。被繼承人張某軍喪偶至死亡未再登記結婚?,F張某巖表示要求繼承二被繼承人的遺產。二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其女兒張某巖繼承”。
2015年3月24日,張某巖領取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北京市國有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中載明轉移方式為房屋繼承、遺贈。
裁判結果
一、確認北京市東城區(qū)1房屋,由原告李某鋒與被告張某巖共有;
二、駁回原告李某鋒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本案所涉《遺囑》,落款處有張某軍的簽字,并有見證人李某輝、王某文的簽字。李某輝、王某文均為張某軍的其他親屬,與涉訴房屋無利害關系。張某巖雖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但未就此出示充分的相反證據房產律師——患病狀態(tài)下所立遺囑是否有,結合之前訴訟中曾對李某輝進行詢問的情況,法院對李某鋒出示的《遺囑》予以采信。因《遺囑》的內容實際上是對遺贈人處理遺產份額的約定,故其性質乃是遺贈。法院依法認定張某軍將其對涉訴房屋享有的份額遺贈給李某鋒,是張某軍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關于張某巖所持李某鋒未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的抗辯意見,根據張某巖出示的相關證據,2014年12月1日張某巖即發(fā)現張某軍的存款被取走,隨后其報警,2015年1月10日李某鋒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從以上事實可知,李某鋒在兩個月內以其實際行為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故對張某巖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又,涉訴房屋原為李某芳與張某軍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芳去世后,涉訴房屋應為張某軍與張某巖共有。后張某軍將自己對涉訴房屋享有的權利份額遺贈給李某鋒。故法院認為涉訴房屋應由李某鋒與張某巖共有。李某鋒與張某巖就涉訴房屋產權享有的具體份額,因接受遺贈及繼承份額的確定涉及到繼承法律關系,雙方可另案解決?,F原告李某鋒要求確認對涉訴房屋享有四分之三份額的訴訟請求,目前不能確定,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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