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怎樣進行公證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申請放棄繼承權者當場寫出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和當場簽名,而出具的公證書。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可由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供。這種親屬關系為確實享有繼承權的親屬。

4、有本人簽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二、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遺產,作為一種財產放棄繼承怎樣進行公證,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遺產都可以繼承,《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外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1)國家、集體的財產,包括:國家、集體本身固有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保管的國家、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贈予國家、集體的財產。

(2)其他個人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的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發給被繼承人親屬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保險金、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其他公民本身固有的財產。

(3)被繼承人非法所得,及來歷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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