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想占用公共用地應該怎么辦
一、物業想占用公共用地應該怎么辦
1、物業占用小區內的公共用地應該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建筑區劃內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系為保障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均為全體業主共有。經業主許可以及業主大會的同意后,物業可以占用公共用地。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小區居民占公共用地做菜園怎么辦
住戶可以以相鄰權起訴。
小區綠地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業主無權占用歸個人使用。如果要改變原有綠地功能就必須小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如果物業、居委會督促無效,且城市管理執法無效,業委會可以以共有權起訴,要求其停止侵犯、排除妨礙。
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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