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頂使用權是否只歸頂樓用戶

1、樓頂使用權一般不只歸頂樓用戶,歸全體業主用戶使用。在頂樓業主用戶的購房合同產權不包括樓頂的情況下,樓頂屬于全體業主用戶共有,使用權屬于全體業主,監督權屬于小區業主委員會。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二、小區樓頂使用權歸屬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小區樓頂屬于共有的產權,由該棟建筑物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權利。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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