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的具體種類包括了哪些
相鄰關系的具體種類包括了哪些
1、鄰地利用關系
所謂鄰地利用關系是指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行使自己的不動產權利而必須利用其相鄰之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則相鄰之不動產權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權或使用權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須選擇給對方造成最小損失的方式并給對方以補償。具體又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袋地通行權。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沒有其他途徑可以進入自己土地,因此可以從鄰地上進行通行的權利。
(2)管線鋪設關系。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經過他人之土地上下鋪設電纜、光纜、煤氣管道等,可以在利用相鄰之土地而進行鋪設的權利。
(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權。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筑物有使用鄰地之疆界或部分土地之必要,該鄰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此即為土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之義務,易言之,鄰地所有人有請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權。
2、用水和排水關系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據此:
(1)用水關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變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從而確保下游土地權利人能夠依照習慣用水方式獲得相應之水流的利用。
(2)排水關系。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于自然流至之水,有義務進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則有自然排水權。②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人工排水,原則上無使用鄰地的權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設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鄰之不動產。
3、妨害妨免關系
所謂妨害妨免關系是指不動產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動產權利時不得給相鄰之不動產權利人造成不應由其忍受的妨害。注意根據相鄰關系不動產所有人有義務容忍相鄰之不動產所有人為了行使其不動產權利而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礙,但是超出此必要限度的妨害則構成對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權利的侵害。
4、越界關系
(1)建筑物越界。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越過邊界而占了相鄰土地,相鄰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妨害排除請求權,但是可以要求其賠償或者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該占用部分的土地。
(2)樹木等越界。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種植樹木等其根系或者枝葉越界進入相鄰之土地內,該相鄰土地之權利人有權請求其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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