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拆遷!萍鄉這條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
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和路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做好鄭和路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圍
東起三田沿河路,西至源泉路,南北紅線寬48米(沿河路至青石路段)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征收范圍以規劃紅線為準。
二、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1、征收主體: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征收部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
3、征收實施單位: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工作管理四局
三、征收補償依據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萍鄉市關于貫徹實施的若干意見》等。
四、簽約期限和地點
(一)征收補償簽約期限:自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簽約起始日起30日。
(二)簽約地點:征收補償協議簽約設在社會工作管理四局。
五、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一)搬遷期限: 15日。
(二)臨時安置過渡期限:
1、貨幣補償: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過渡費,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安置過渡期為6個月。
2、產權調換: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過渡費(房租),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直到分到安置房為止,一般過渡期為12個月。
六、被征收房屋的類型建筑面積的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和房屋登記薄(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和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登記薄確有錯誤外,以登記簿為準。
(二)無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或權屬檔案記載不明的,以合法批準建造手續為準。
對持有國土、房管、規劃等部門頒發的證件或相關的批準手續的,由開發區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局、監察局、建管中心、財政、房屋征收安置辦等部門組成認定組(以下簡稱認定組)進行審核,認定為合法批準建造手續的,按房屋按市場評估予以補償。
(三)無合法批準建造手續的房屋認定與處置
對無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其它合法有效證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認定組對其建筑的合法性、面積、用途進行認定。2008年之后建造且沒合法規劃準建手續、產權證的房屋按重置價給予補償。
房屋重置價
(四)房屋建筑面積認定
1.有產權房屋按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面積為準。
2.經認定組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房屋面積由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的《房產測量規范》(GB/T .1-2000)規定執行,并以該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報告為準。
(五)房屋用途認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為準。
2、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依法取得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用途的,按照所批準改變的用途性質為準。
3、被征收人無合法依據說明房屋用途的,按住宅類進行補償。
4、認定為合法企業生產性用房,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效證件,至征收范圍確定之時,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申報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同時還在使用該房進行生產經營的視為企業生產性用房。
5、原為住宅房屋在2013年1月1日前已改為非住宅,必須有經規劃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憑證并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稅務證的,至房屋征收時作為非住宅房屋使用,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按非住宅補償,用途和面積以認定組認定的為準。
(六)房屋戶的認定
1、戶籍人口依據: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信息為依據,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
2、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為計戶依據,居民及非本村戶籍的村民(征收標準等同居民)均實行一宅一戶或多宅一戶原則。
3、無《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證》或相關部門批準有效證件為計戶依據,一證計一戶。
4、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的,以認定組認定為準。
5、產權發生交易或產權人已死亡的,但未在產權部門辦理過戶、分戶手續的,且房產分割清楚,有公證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證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證明文件進行計戶。
(七)、自征收范圍確定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調查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突擊裝飾裝修房屋,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等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一律不予補償(含相關部門對違規改建房屋及突擊裝飾裝修房屋等已下達過拆除通知的調查房屋及地面附著物)。
七、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辦法
(一)補償方式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非住宅房屋不予產權置換,實行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補償價格,房屋補償價格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區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產權調換
被征收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續的(含認定組認定為有合法手續的)采用合法建筑面積1:1比例進行產權調換,由征收部門提供安置房源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價值的差價。
①公寓安置房產權辦理和購買辦法
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后的新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原來沒有辦理房產證的,由被征收人承擔辦證費用;原來已經辦理房產證的,由征收人負擔費用;新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的,由被征收人承擔超面積的辦證費用。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正屋面積選擇安置房戶型,并按當期公寓安置房建筑成本價購買。
②安置面積調差方法 因戶型差異的原因,實際安置面積不超過被征收人主體合法房屋面積40平方米。
③安置房源、戶型和樓層差價
被征收人可在清泉、三田、田中、大星公寓安置區選擇安置房 ,房型分為二房一廳一衛(約70㎡)、三房二廳一衛(約120㎡)等。
樓層差價:多層安置房定價為:一層3600元/㎡,二層3650元/㎡,三層3680元/㎡,四層3680元/㎡,五層3600元/㎡,六層3500元/㎡;高層(小高層)安置房定價為:一層至五層3670元/㎡,六層至十二層3700元/㎡,十三層以上3750元/㎡。
④公寓安置房樓層選擇規定
簽訂補償協議后,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結合安置房實際情況統一時間抽簽選房安置;對烈屬、60歲以上孤寡老人、雙目失明或者下肢殘疾者,在樓層安置上根據本人要求,給予適當照顧。
(二)部分產權和租賃公有住房的補償。只購買房改房部分產權或者租賃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條件但沒有參加房改的,若購買人、租賃公有住房人在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內依法完善房屋全產權,完善后可以按全產權房屋進行貨幣補償,公房和公有住房租賃戶的資格認定以原產權單位或有效證明為依據。部分產權完善全產權、租賃公有住房購買全產權的操作流程和審批細則由市房產管理局依法確定。
(三)征收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由征收人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實施征收,待產權明確后再補償給產權所有人。
(四)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立擔保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
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五)其它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確但確需補償的,依法評估補償, 或以認定組認定為準。征收范圍內的簡易房、構筑物、雜屋、豬欄等一律貨幣補償,不予產權置換。房屋四周的戶外余坪、石岸、水溝、化糞池等附屬物,按市場評估,進行貨幣補償。
八、征收補助和獎勵
(一)征收補助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不含重置房屋、房屋裝修、附著物評估金額)的20%給予補助,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項補助。
2、搬遷補助費住宅建筑面積在100㎡以內(含)的每戶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積12元/㎡計算;非住宅營業用房和非住宅非營業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計算。
3、臨時安置租房補助費
①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6個月。
②選擇產權調換和安置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12個月。
4、相關設施的遷移補助費
①有線電視遷移費按每戶360元;
②固定電話遷移費按每戶200元;
③寬帶遷移費按每戶200元;
④分體壁掛式空調遷移費每套200元,分體立式空調遷移費每套300元;
⑤電、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遷移費每套300元;
⑥選擇貨幣補償管道煤氣遷移費(原已經安裝煤氣)按每戶3200元補償;
⑦選擇貨幣補償水表遷移費按每戶1200元補償;
⑧選擇貨幣補償電表遷移費按每戶400元補償;
⑨水塔按每戶500元補償;
⑩土灶按每戶300元補償;
?特殊設備以認定為標準;
?水井按每口1200元補償,機井按每口1500元補償;
?三相四線在入戶線距離為50米以內的按每戶3000元。
(二)搬遷獎勵
1.住宅自簽約起始日起30日(含)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不含重置房屋、房屋裝修、附著物評估金額)的5%給予獎勵; 30日后簽約的不予獎勵。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項獎勵。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不含房屋裝修、附著物評估金額)的5%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3、非住宅承租人的裝修、停產停業損失及搬遷費由被征收人按租賃合同或根據實際情況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由被征收人向承租人支付;如果達不成一致,由指揮部統一向承租人支付。
九、被征收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
1、征收人向社會發布項目信息和條件
2、征收人對報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資格審查
3、征收人將符合條件的房屋價格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公布,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若協商不成,將邀請被征收人、社會公眾代表等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4、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在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
5、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十、辦理搬遷、補償安置手續的程序
1、凡搬遷完畢的被征收人,須保持房屋結構完好,并自行鎖好門窗。請攜帶房屋憑證(房屋產權證原件、身份證原件、確權單)、征收補償協議,來現場辦公點辦理補償安置手續。
2、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簽訂搬遷協議時可先預結算房屋差價,領取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裝飾裝修補償費后,在補償協議規定時間內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憑搬遷序號和合法身份證明,按“先搬先選”的原則按時間段分批辦理有關分房手續,待分房手續完成后進行房價的最終結算。
3、選擇貨幣補償的,憑征收補償協議和合法身份證明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按時間段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其他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管委會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萍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開發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備注:
本征求意見稿自公告之日起開始廣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天,被征收人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給開發區社會工作管理四局,如在公告期限內無相關建議和意見,將依法按程序提交區管委會會議確定最終征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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