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官司費用
遺產官司費用是多少
(一)訴訟費
遺產繼承案件屬于財產案件,其訴訟費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律師費
由于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是針對所有民事案件的,而遺產繼承屬于民事類中的一種類型,所以遺產繼承律師收費標準和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是差不多的。如河北省的遺產繼承律師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1、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6%,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2、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5%;
3、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4%;
4、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
5、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2%;
6、5000萬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1%;
7、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
遺產繼承訴訟需在什么時候提起
1、繼承訴訟時效期限。
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形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
2、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內,其遺產繼承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但是在民法通則施行后,繼承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均須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因此,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繼承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繼承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繼承權的請求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提出請求時起中斷,而不是中止。確能證明繼承人向侵害其權利的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也應中斷。
3、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間,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但是,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這里20年的期間的性質應與民法通則第137條中規定的20年的期間性質一樣,應為繼承權保護的最長期限。這一期間既不屬于訴訟時效期間,也不屬于除斥期間。因為,對于這一期間不適用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其起算點為權利侵害之日,超過這一期間的,當事人不得再提起訴訟;并且繼承回復請求權又不屬于形成權,不能適用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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