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客自殺變“兇宅”,房東可以要求租客補償嗎
張某是本市通州區某小區業主。2023年5月,他與李某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主要約定張某將其所有的房屋租賃給李某使用,租金每月3600元,租期一年。承租該房屋后,李某父親一直居住在此。2023年9月,李某父親從該房屋窗臺墜樓身亡。今年春節后,張某將該房屋出租信息掛至中介公司站對外出租,至今未租出。
今年2月,張某將李某告上法庭,稱李某承租房屋后擅自將房屋轉借其精神異常的父親居住使用,對方翻越1.5米高窗臺跳樓自殺,致使該房屋成為“兇宅”。房屋求租者均不愿承租該房屋,導致該房屋至今仍空置。
張某認為,李某對其父親負有監管職責,對其父在涉案房屋內跳樓自殺具有過錯,應對該房屋的貶值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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