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1)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利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之間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議;

(2)在拆遷人與產權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有關拆遷協議無效;

(3)就拆遷補償事宜與出租人、拆遷人進行協商并簽訂拆遷協議;

(4)對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事宜,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5)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7)對拆遷人未能依照法律規定拆遷的,承租人有權利要求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8)對強制拆遷的決定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9)其他承租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其次,對于承租人的義務,有以下的幾點: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拆遷協議書的義務;

(2)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3)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4)其他應當由承租人履行的義務。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惫食凶馊丝梢跃团c拆遷人、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可要求與被拆遷人就安置房重新簽定租賃合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