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為了扶持創業,企業的注冊資金已經由原來的實繳制轉為了認繳制。之前的文章提及過認繳制當中的認繳資金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針對股東自身的情況量力而行。在公司法和刑法當中都有對于虛假出資等方面的法律條文,最高刑期可到5年,處以虛報資金的5%-15%罰款。

那么現在問題來了,實繳資金之后對于公司有什么好處?以及通過什么方式進行實繳。

首先,法律方面有相關的規定,在企業注冊的時候都會有個出資期限的規定。不過在這里一般的股東都會選擇將出資期限以20年或者30年為限,拉長出資期限,有的甚至在出資期限結束之前就把公司注銷掉了。這方面很容易規避掉。

其次,有些行業具有一定的行業限制,比如勞務派遣,公司的注冊資金必須實繳,同時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限制,如果想要從事該行業,那么必須滿足相關條件。

最后,有關股份轉讓。股份轉讓的時候最重要的一個數據就是股份市值(也就是賣價)和這部分的股份實際出資額之間的差額,這個差額是稅務機關征收個稅的計算基數。舉例來說,公司注冊資金是100萬,股東實繳出資為0,結果經營3年后,公司市值200萬。買方出資100萬,要買下公司,這個時候股東需要繳納的個稅就是(100萬-0)*20%=20萬。而如果注冊資金都是實繳,那么股東需要繳納的個稅就是(100萬-100萬)*20%=0。

有關于實繳的好處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如何實繳資金很多老板的操作就有些成本過高了。

在公司實繳的過程中,有些老板比較簡單粗暴,將自己的股東分紅直接回流到公司,完成了實繳資金的要求。這種做法不能說錯,不過成本高了點,資金先扣除了企業所得稅,而后又扣除了分紅個稅,最后回流到企業當中。最高可能承擔了40%的稅負,也就是說100萬,最后回到公司僅剩下60萬。

再進化一步的則是公司老板不以自然人的身份持有公司股份,而是利用法人的身份,也就是老板自己注冊一家持股平臺來持股本公司的股份。這樣分紅20%的個稅可以減掉。同樣100萬的資金,再回到公司補充注冊資本,剩下的變為了75萬。相比第一種方式節省了15萬的個稅。

其實還可以再進化一點。也就是成立兩家企業,一家是有限公司,負責公司的所有經營,一家是合伙企業負責收錢。兩家企業的股份構成都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可以是同一套的法人及股東。明面上就是由一套班子控制的。注冊地選擇同一個都沒關系。說白了就是直接明牌告訴工商稅務,我們公司就是這么經營的。

負責收錢的合伙企業由于有核定征收的政策存在,綜合稅負率不會超過3.2%,資金經過合伙企業之后,正常分紅給各個股東,而后各個股東再以補充注冊資金的名義將其劃入有限公司當中,有限公司用于成本開支。

也就是說把所有或者一部分的收入通過合伙企業過一手之后,再以投資款的形式回流到有限公司當中,用于生產經營。一般小一點的企業每個月的成本開支有20萬左右,注冊資金200萬,那么10個月左右的操作也能夠讓企業的認繳資金變為實繳資金。

有時候將認繳資金變為實繳資金沒那么復雜,只要對于財務相關知識有一定的了解,那么是否按照這些方式操作主要看股東們的想法,畢竟多出了一道工序。據我了解很多之前的公司是通過驗資的方式將自己企業的資金變為實繳資金,不過驗資的資金出來的過程中很多都是以股東借款這個科目出來的。而股東借款這個科目不能亂用,一旦過了12月31日,那么稅務機關會認定這筆資金為分紅,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如果現在還有企業目前有這筆股東借款掛在賬上的話,需要找財務處理一下了。之前17年就出現過這類案例涉及補稅以及繳納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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