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處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有一兩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中,借款人出具的條子名稱是“欠條”,而不是“借條”。當事人稱,別人借了我的錢,我們有時候就是講別人欠了我多少錢,打條子時也不會注意那么多,只要金額沒錯。況且我們也不懂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上的區別,在我們看來是一個意思。

其實,“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上的含義是不同的。

首先,他們的形成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關系產生,出具借條。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勞務、損害賠償等原因產生,出具欠條。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其次,他們的訴訟時效不同。約定了還款期限,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條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3年;而欠條,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且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正規簡單借條寫法參考:

借 條

今借到***人民幣***圓整,于*年*月*日前還清,逾期每年按總金額的*%付給違約金。

借款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