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讓土地: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一般要以有償方式取得(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要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要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除少數采取協議方式。

2、劃撥土地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需的,可政府批準劃撥:

A、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B、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C、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等基礎設施用地。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政府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使用期限。

3、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實后,由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