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38條(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37條)
經常有人問,我總說《勞動合同法》多有用,但平時上班都忙得不可開交了,誰下班后還有心思去看那種東西呢?
其實在我看來,確實沒有必要整本都讀完,只要記住里面幾條對我們有用的規定就好了。
而且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的問題,以及具體用人單位違法后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勞動者能獲得什么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其實都記載在《勞動合同法》幾條規定里面。
既然這么多人好奇,那我今天就來說說幾個我們最常碰到的情況,到底能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的哪幾條法律法規。
拖欠工資
先來簡單說說我理解的拖欠工資是什么意思,如果勞動合同內明確約定了公司每個月多少號發工資,但卻沒有準時發放,那就等同于是欠薪了。
這種情況下,我們有幾個選擇。
如果只是偶爾出現這種情況,那就去詢問部門領導,了解一下沒有準時發工資的原因,這種情況一般適用于對公司有歸屬感的員工,因為只是問一下,并沒有采取更激進的動作。
比較激進的方式是,當公司屢次出現拖欠工資的情況,員工已經不想繼續待下去的話,那么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然后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反正這兩條規定在我看來的意思是,員工因為公司沒有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所以迫于生活不得不提出辭職,公司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給員工被迫失去工作所帶來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
未繳納社保
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其實是公司會與入職員工約定,試用期的時候一律不繳納社會保險,等轉正后開始繳納。
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哪怕是試用期員工,應該享受到社會保險的待遇,為員工依法繳納社保同樣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所以,如果碰到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公司,我們還是可以采用兩個方式。
第一個方式還是進行友好溝通,可以側面向領導表示,其它公司的員工都是試用期繳納社會保險,也曾經去了解過,公司也應該為試用期人員繳納社保,并要求公司進行補繳。
如果談不妥,就進行第二個方式,先發送《社會保險催繳函》給公司,希望公司能在限期之內補繳社保,一般是30日之內,記得保留相關發送記錄。
如果公司沒有在既定時間內補繳社保,那我們還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被迫辭職,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還是一樣的法律法規,只是員工被迫辭職理由從“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變成了“未繳納社會保險”而已。
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聯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橋梁,既能證明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對員工具有一定約束力,又能證明員工在公司能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比如勞動報酬、工作地點、工作職責等等。
但經常有公司,不與入職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我不太清楚是為什么,可能是人事專業度不夠,也可能是公司本身存在違法用工的行為,為了規避風險。
我只知道,只要和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那么雙方就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必須要做的一件事。
如果真碰上不守法的公司,沒有和入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公司從第2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員工二倍工資,直到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為止,員工最長能拿11個月二倍工資。
而我們在此之前,還是兩個動作,先和領導進行協商,表示自己希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詢問具體簽訂時間。
如果公司不簽的話,那我們就要開始收集能夠證明勞動關系以及薪資待遇的證據,比如工資轉賬記錄、考勤表、文件交接表、工資條、工牌等等。
等證據收集齊全,我們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訴求有兩個,第一個是希望能夠證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第二個就是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寫在最后
上面三種情況,都是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曾經碰到過的,那么涉及到的《勞動合同法》的條款,其實也就是里面的第38、46、82條規定。
所以我平時說勞動合同法有用,但根本就沒打算讓大家去一整本看完,平時就連我自己都不會無緣無故去讀完一整本的法律法規,更何況是上班已經耗費了大量精氣神的你們呢?
記住這3條規定,在職場中不幸碰上了,也知道該怎么做。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