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拖欠怎么辦找誰(公司托欠農民工工資拖欠怎么辦)
長城網訊(記者張亞 周黎燕 郭新丹 見習記者 楊宇希)“我們18名工友在張家口市懷安縣某工地干鋼筋工和焊工,干了三個多月沒有收到一分錢工資,多次反映無果,希望問政河北平臺能給解決。”“我們在建筑工地干了兩個月活,老板不給結工資,請問該如何討要我們的工資”……近日,多名網友通過“問政河北”平臺反映遭遇欠薪問題。那么農民工遭遇欠薪該怎么辦?該如何維權投訴……針對以上問題,長城新媒體“問政河北”平臺記者采訪到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保障監(jiān)察局二級調研員王樹衛(wèi),請有關部門就勞動者關心的問題做出官方解讀。
記者:什么情況是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
王樹衛(wèi):《勞動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政府令)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勞動者群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根據以上規(guī)定,以下五種情況應當屬于無故拖欠工資:
一是超過一個工資發(fā)放周期(一個月或約定周期)沒有發(fā)工資的;
二是無故沒有足額支付工資的。
三是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工資的;
四是既沒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又沒有委托手續(xù)的。委托手續(xù)應有勞動者的委托書,有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聯(lián)系方式。
五是支付農民工的工資數額少于書面約定數額或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數額,或者支付周期不符合書面約定或規(guī)定制度規(guī)定。
記者:工資被拖欠了,農民工應該怎么做?需要保存什么證據?
王樹衛(wèi):首先,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市、縣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投訴,各市、縣勞動監(jiān)察機構電話已經向社會公開。在建筑施工現場,也均設置了《維權信息告示牌》,上面標有當地勞動監(jiān)察機構的辦公地址和電話。為方便勞動者異地投訴,可以通過《河北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lián)動處理平臺》投訴。該平臺是滿足勞動者異地投訴需求,具備勞動者“一點投訴舉報,全省聯(lián)網受理”的功能。
關于需要保存的證據,一是勞動合同,這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二是自己的考勤情況,三是以往發(fā)放工資的工資條及工資清單等。
記者:拖欠工資的公司被要求限期支付,但仍然以各種理由不發(fā),應該怎么辦?
王樹衛(wèi):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如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用人單位將面臨以下四種不利后果:
一是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是面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三是將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違法行為和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信息向社會公示。
四是如果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工資達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工資總額5萬元以上的,用人單位則觸犯《刑法》,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人社部門將把欠薪案卷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刑事案件的辦理程序辦理。
記者:如果建筑工程中涉及訴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怎么辦?
王樹衛(wèi):如果司法訴訟事項不涉及拖欠工資,則解決拖欠工資問題不受訴訟的影響,且應優(yōu)先解決拖欠的工資;如果訴訟標的物即為工資,則應通過訴訟渠道解決欠薪問題,行政部門(勞動監(jiān)察)不再辦理(所有行政行為應遵從法院判決)。
記者:對于農民工來說,如何預防工資被拖欠,需要注意什么?
王樹衛(wèi):一是主動維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做出了一系列規(guī)定,作為勞動者,應學習并掌握這些規(guī)定內容,注重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二是平時注意收集保存有關證據資料,比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清單,以及與用人單位有關聯(lián)的飯卡、出門證、招工登記表等,以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三是及時向當地勞動監(jiān)察機構投訴反映。
四是要依法理性維權,不要以過激等行為維權,防止觸犯《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而受到制裁。
最后,王樹衛(wèi)調研員還就工資的定義進行了說明:工資是以建立勞動關系為前提和基礎的,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的報酬,屬于工資。
雙方建立的不屬于勞動關系,其經濟往來不屬于工資范疇,應按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對個人確實付出了勞動但沒有拿到錢,又不屬于勞動關系的問題,盡管不屬于行政執(zhí)法范圍,有關部門仍可以視情況通過協(xié)調等方式促進解決,但不應屬于行政部門的剛性職責,也不能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對欠錢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于法無據,勞動保障行政執(zhí)法只適用于存在勞動關系的情形)。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lián)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