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區別(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區別稅費)
房屋土地使用證出讓和劃撥的區別如下:
1、使用權性質不一樣。
2、使用的權限不同。
3、使用期限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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