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因為資金問題需要借款,人們常常把借款和貸款混為一談,因為都是借錢,所以不會想的太多,就簽訂了貸款合同,其實不是這樣的,下面催天下小編給大家詳細介紹:借款合同與貸款合同是如何區分的!

一、借款合同與貸款合同的區別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行業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工業借貸合同、商業借貸合同、農業借貸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并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二、借款合同與借據的區別

(1)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2)“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3)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 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