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條件是什么

一、問題解答

(一) 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1.你方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如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你方只需提供訂單信息或支付信息等能簡單反映出你方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關材料即可。

2.有明確的被告,如你方提供了被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者名稱、住所等明確具體的信息,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3.你方起訴狀中應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

4.你方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5.你方選擇起訴的法院對你方的案件有管轄權(點此跳轉到【去哪個法院起訴】部分)。

(二) 去哪個法院起訴

1.一般情形

(1) 對公民,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有多個被告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即可(可以選擇訴訟成本低的法院,如離家較近的法院)。

注意:

①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②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特殊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或下落不明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如解除婚姻、收養關系等)的訴訟;

②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③ 被告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案件;

④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案件。

(2)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可根據財產價值大小判斷)人民法院管轄。

(6)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如果是為車買的保險,則保險標的物就是該輛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9) 因支票、匯票等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起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起訴狀(下面有起訴狀范本供你參考)

(1) 當事人是公民的,起訴狀的內容應寫明姓名、住址、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等;

(2) 當事人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3) 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簽名或蓋公章。

提示:若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你方的口頭陳述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身份證明材料

(1)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或結婚證等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 當事人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身份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3.主要證據復印件

如合同、協議、借條、欠條、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聊天記錄等。對提交的證據,應進行分類編訂,對證據的來源、證明對象、內容應作簡要的說明并制作成證據清單(下面有證據清單范本供你參考)。

注意:對于所有的材料,除應交給法院正本一份外,均應當按被告方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四) 訴訟需要多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若三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之前的審理時間計入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法律事實有爭議,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的復雜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注意: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還是普通程序審理,法院立案之后會告知你方,若你方仍有不清楚的,可以致電或直接到法院詢問案件的承辦法官。

(五) 訴訟費需要多少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六) 找不到對方當事人可以起訴嗎

可以。你方可以以被告身份證上的地址或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證明上的地址為被告人住址,依法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人民法院依據你方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可以要求你方補充材料。若你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你方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所以,你方找不到對方當事人并不影響法院受理你方的案件。

二、溫馨提示

訴訟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方式,甚至有時不是最好的方式,所以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建議你們先采取協商、調解等方式,在以上方式都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再采取訴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