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經常發生有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例如造成價格欺詐,那么什么是價格欺詐呢?它主要是有什么情況呢?

一、價格欺詐的概念:

價格欺詐行為即價格違法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二、價格欺詐的情況

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2、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8、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1、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三、價格欺詐的法律處罰: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價格欺詐行為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根據國家計委發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或采取的價格手段,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為欺詐行為。

屬于欺詐性的標價行為有:

①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②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③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④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⑤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⑥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⑦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⑧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⑨其他欺詐性標價行為。

屬于欺詐性的價格手段有:

①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②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③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④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⑤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⑥其他欺詐性價格手段。

消費者遇到價格欺詐怎么辦?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