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釋《民法典》新規則(107)

典型案例

張三給李四出具了一張欠條,上面僅寫張三欠李四3萬元錢,張三簽名并寫時間是2023年1月1日,2023年2月1日,李四向法院起訴,要求張三償還欠款。但張三認為欠條過三年多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了,無效了,因而拒不償還。本案如何處理?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由來

《民法典》本條來源于《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民法典》本條第一款來源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將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變更為三年。第二款來源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法律釋義

一、訴訟時效

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有權利拒絕履行的法律制度。

二、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三年

2、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由民法典及民事特別法予以具體規定。如: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地面第三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自損害發生之日起三年。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三、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

1、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2、有利于收集證據,便于法院審理。

3、維護社會關系和秩序的穩定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計算。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點,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五、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后果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上述案件中,如果李四在三年多的時間中從未向張三主張過債權,即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李四喪失勝訴權,法院將不再支持李四的訴訟請求。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欠條并不是無效了,只是這筆債務變成了自然債(或稱不可強制執行之債),張三如果自愿履行,李四接受完全合法;張三履行后不得再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索要所償還的欠款。

現行有效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2023修正)

(法釋〔2023〕17號)

2023.12.29發布 2023.01.01實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修正)

(法釋〔2023〕17號 )

2023.12.29發布 2023.01.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