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市化推進和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將會面臨征收方面的問題。但是一旦啟動征收,首先要明確的就是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質,因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有重大的區別。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行政機關為規避征收程序,將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混合征收的問題,但是這些現象明顯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那么,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有那些區別呢的主要區別是什么呢?

一、征收對象不同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房屋所有權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二者具有本質上的區別,這也意味著兩者的征收對象是不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對象是房屋本身。而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對象是地上房屋及其土地所有權,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權就歸國家所有。

二、法律依據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明確了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在征收時兩者的法律依據是有區別的。

三、前提條件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在什么前提下可以進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簡單來說,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因既可以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是基于商業開發;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則應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根據法定程序,獲得批準后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

四、征收主體不相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土地要經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經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由此可知,集體土地上的征收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因此,國有土地的實施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而集體土地的征收主體就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五、征收程序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因此,集體土地上的征收,在辦理審批手續之前,應當先行審批程序。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屬于國有土地,所以不涉及相關轉用審批等程序。

六、補償內容不同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補償主要包括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房屋的價值補償按照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價格進行確定。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主要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地上附著物、房屋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對房屋一般是以重建的成本為標準,但是如過您家房屋已經屬于城市規劃區,那么就可以參照附近房地產的價格。這也是兩者的一大區別。

七、強執程序不同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因就補償標準達不成一致,所以在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簽署不了補償安置協議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已經公告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并且也需要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如果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復議亦未訴訟的,則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強制拆除一般由國土資源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也就是說,當因補償標準不一致而未達成補償協議時,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作出的文件不同,在具體強制執行程序上也是有較大區別的。

最后,小編提醒大家,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若您遇到了征收方面的問題和困境,請及時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