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書的寫法關涉勞動合同能否合法解除,解除通知書需具備如下要素:

(1)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的發出對象要明確、唯一

至少應包括勞動者名字、身份證號等,確保發出對象的準確性、唯一性。

另外,可對其是否屬于特殊人群進行必要性說明。原因在于用人單位如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對于特殊人群,如醫療期內、三期等人群應進行特殊說明,證明勞動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保護的人員。

(2)雙方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包括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名稱等,確保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定性。如果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將具體用工的方式,用工時間等予以明確,說明雙方解除的是事實勞動關系。

(3)明確勞動合同的解除理由以及程序#普法行動#

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1條所列明的解除理由,且應當確保解除事實與法律對應。至于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具體有幾個,需要根據個案情況以及證據情況予以個案確定,但不能不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理由中涉及調崗、培訓、協商等程序性事項的,建議在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中予以說明。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請寫明具體征求工會的情況。


(4)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中應當寫明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并明確各類待遇的支付

具體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未休年休假等。當然,這部分內容本身不必然影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但將這部分內容說清楚,有利于盡量避免雙方誤會,減少糾紛的發生。

同時,在解除通知書中應當說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截止時間,并提示勞動者注意銜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如果有其他福利待遇的,請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說明,尤其建議對于勞動者離職后不再享有的福利待遇予以明示。

(5)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以及工作交接等事項

因勞動合同解除通知需要送達勞動者方能生效,所以,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表述就是一個問題,不能當然的說明解除通知書成文之日即為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具體時間要綜合考慮送達方式以便確認,或者寫明: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工作交接核心是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要求勞動者配合檔案轉出;其次,應當告知勞動者按時如約辦理工作交接,并說明不辦理工作交接的法律責任。

(6)說明是否啟動競業限制等條款

解除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時,應當說明是否啟動競業限制條款;對于部分有期權等的勞動者,最好也注明相關期權條款的具體效力和執行方式。


(7)盡量注明如果需要辦理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將積極配合 #保險#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具備相關條件(如繳納社保時間等條件具備后),勞動者登記失業可以申領失業保險,為避免勞動者日后可能的追償,建議在勞動合同中對此予以說明。

(8)落款處寫明用人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同時注明通知發出的時間。

用人單位在發放解除通知時,一定要核實勞動合同簽署情況、實際用工單位是否一致,尤其對于關聯用工的企業,避免實際發出解除主體不適導致解除的無效。另外,如果涉及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是退回,而不能直接解除。

(9)用人單位應當區分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根據情況確定準確用詞

基于解除與終止在勞動法上的不同含義,用人單位通知一定注意準確用詞,用“終止”的主要情形為《勞動合同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通知頁最好與勞動者簽收頁放在同一頁,確保空白頁不能再行增加其他內容或在通知的正文下方寫明“以下無正文”,以避免勞動者在空白頁增加內容。如果是兩頁或者多頁的,建議加蓋騎縫章。#公司#

雖然單位解除通知書勞動者實際簽收有單獨(往往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但我們仍然建議留有相應的簽字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