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讓小伙伴們了解的是關于”借款人逃跑而拒不償還債務,擔保人應該怎么辦的問題”,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哦~

借款人逃跑而拒不償還債務的,擔保人要依照擔保合同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否則出借人就可以起訴擔保人,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擔保人的責任要根據擔保人的所提供的保證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來確定,如果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承擔就要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是連帶擔保的,連帶擔保人就要承擔還款責任。

一、借款人跑了擔保人怎么辦?

借款人跑了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擔保人要依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借款到期之后,出借人可以選擇要求借款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出借人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但是要注意一般擔保需要先起訴貸款人沒有能力清償才能起訴擔保人。連帶擔保的情況下是可以任意起訴的,雙方連帶責任。如果只起訴了擔保人一定要要求追加貸款人做共同被告,這樣執行的時候可以提供貸款人的財產線索,盡量避免自己的財產先被執行。

二、擔保責任具體怎么承擔?

我國《擔保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規定: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借貸關系中,如果存在擔保人對于借款人逃跑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人可以根據擔保合同的性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或者是還款責任。但是擔保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相應的免責情形存在,所以作為擔保人時,應注意審查自己有無可以免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