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勞動者曠工的現象是屢禁不止,甚至有的勞動者在曠工后就會提起辭職。對于曠工辭職的勞動者,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支持的,那么曠工離職有什么后果?

網友咨詢:請假不批,直接曠工會有什么后果?

云南泰恒律師事務所浦仕俊解答:

曠工,按照規章制度處理,符合條件可開除。

曠工離職,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條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公司有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后續事宜的義務,否則勞動者有權向工會、仲裁委員會等反映情況。提起仲裁直至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辦理。

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浦仕俊解析:

曠工的規定:

《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曠工離職:

第一,曠工離職,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條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社保依舊存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公司有責任為勞動者辦理后續事宜的義務,要不然勞動者有權向工會、仲裁委員會等反映情況。提起仲裁直至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辦理。

控制曠工的手段可以分為三類:

1、紀律處分

許多雇主對曠工者給予紀律處分。第一次故意曠工者將受到口頭警告,隨后的故意曠工將受到書面警告、暫時停職和最終解雇等處罰。

2、正面強化

正面強化措施包括給予符合出勤標準的雇員以現金、表彰、假期或其他等方式的獎勵。對出勤良好者予以某些表彰,給予缺勤少于特定天數的員工一定的獎勵,“買回”沒有用完的病假等,都是減少曠工的正面強化措施。

3、綜合方法

綜合方法就是一方面獎勵良好表現,另一方面懲罰不良表現,它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