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小周是公司HR,領導安排小周編寫公司的考勤制度,關于曠工,領導說凡是曠工累計兩天的就開除處理。小周認為累計曠工兩天就開除可能太嚴苛了,有些不合理,若因曠工發生勞動糾紛,可能仲裁委、法院不認可。請問,曠工多久才能開除?

解答:法律法規并未明確曠工多久才能開除,用人單位可以在企業規章制度中明確連續曠工多久或一定期限內累計曠工多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01 制度應當明確什么情況下曠工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規章制度必須明確曠工達到一定程度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因為曠工并非法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只有將曠工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范疇,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曠工員工的勞動合同。

02 只有曠工情節嚴重才能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有些用人單位在制度中很嚴苛地規定遲到一小時算曠工半天,遲到兩小時曠工一天,或者規定曠工一天的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員工重大權益,而按此制度規定,員工僅因曠工兩個小時就可能被解除勞動合同,其違紀情形與承擔的后果完全不對等。名為加強考勤管理,實際上是用人單位以員工違反制度為由侵害勞動者權益。那么什么情況下才算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呢?我們可以參考一個法院的判決。2023年重慶市高院在一個判決【(2023)渝01民終3546號】中認為“在用人單位沒有制定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曠工達到何種程序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以按照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為標準進行掌握。”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法院的觀點,并非國家統一的規定,曠工多少天才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需要用人單位自行規定,但規定應當合理,不能過于苛刻。很多用人單位在制度中規定,連續三天曠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七天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這可以借鑒。

03 用人單位需要注意,制度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程序制度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