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請問工作4個月沒簽勞動合同,現無故辭退,可否要求賠償?

【12348青海法網法律解答】

您好!歡迎關注12348青海法網。根據您所表達的需求,我們為您提供如下信息: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因此,您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從第二個月支付雙倍工資,并要求單位因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