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近年來,離婚率持續上升,很多夫妻在離婚過程中,最煩惱的不是財產,而是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孩子是上天給予婚姻最美好的饋贈,即便父母離婚,親子間的關系也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那么,民法典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具體是怎么規定的?法官用典型案例向我們作出了說明。

基本案情

鄧某與黃某于2009年相識,經自由戀愛后,于2023年登記結婚,并于2023年生育女兒鄧某A,于2023年生育兒子鄧某B。鄧某長期在外務工,很少回家。鄧某A、鄧某B出生后一直跟隨黃某生活,并由黃某的父母協助照顧。

2023年,因黃某猜疑鄧某與同事有曖昧關系而引發夫妻矛盾,雙方于2023年6月開始分居生活。鄧某從2023年開始未承擔過兩個孩子的撫養費,也未探望過兩個孩子。2023年12月鄧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黃某離婚,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鄧某與黃某有和好的可能,判決駁回了鄧某要求離婚的訴請。判決后,鄧某、黃某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2023年鄧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黃某離婚。

裁判結果

郴州中院認為,考慮到雙方子女長期隨女方黃某及黃某的父母生活在老家縣城,已形成穩定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女兒鄧某A已在老家縣城上小學,兒子鄧某B年僅四歲多,尚屬幼兒,還需要精心的照料。而鄧某常年在外地工作,與孩子的相處時間甚少,且未與孩子建立起良好的父子、父女感情。

相比之下,孩子繼續隨母親黃某生活,由黃某直接撫養,明顯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故判決雙方子女鄧某A、鄧某B由母親黃某直接撫養,由鄧某支付黃某相應的小孩撫養費。鄧某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黃某應協助鄧某探望子女。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婚生有兩個子女的,一般由父母雙方各直接撫養一個”的裁判做法,郴州中院嚴格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確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裁判原則,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將孩子均判由父母一方(女方)直接撫養,彰顯了依法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司法裁判理念。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