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認定(民法典夫妻共同財產怎么繼承)
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顧名思義,就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本文,就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民法典》中的規定展開闡述。
《民法典》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也為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但是,夫妻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為個人財。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一方取得的是知識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或者通過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其財產性質也是共有財產,除非遺囑或者遺贈合同中明確表明財產只歸一方。
很多人關心的“結婚時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這一問題《民法典》也做出了規定: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為夫妻按份共有,份額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定。這避免了“寫誰就是誰”,實際出資購房的人有理說不清的尷尬局面,極大的解決了實踐中的法律難題。
《民法典》針對軍婚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也作出了規定: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極大的保護了軍婚,為隨軍家屬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在離婚時,除非當事人另有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由雙方平分。與此相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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