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于婚后所購買的房產是屬于共同財產的,但是很多時候買房的時候只寫了一方的名字,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在民法典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否是共同財產呢?

一、民法典后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婚后買房,不管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雙方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房產證如果只寫一位名字,都會注明單獨所有。意思是防止房主私自加上其他人名字在房產證,不是注明“單獨所有”這幾個字,住房產權就屬于房產證的登記人一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和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內房子如何只歸一人

可以與對方協商,做一個財產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對于婚后買房,不管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雙方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