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兒假”、“增加婚假十五日(婚假);增加產假九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日”……9月29日,《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9月29日)起正式施行。

11月6日,記者從市衛健委獲悉,自《條例》公布后,其中有關問題如何具體應用備受群眾關注。11月2日,省衛健委就《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具體應用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9月29日(含)之后辦理結婚登記的,享受婚假18天;9月29日(含)正在休婚假的,婚假延長至18天;9月28日(含)之前已經休完婚假的,不再補假。9月29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產假188天、男方護理假30天;9月29日(含)正在休產假(或男方護理假)的,產假延長至188天,護理假延長至30天;9月28日(含)之前已經休完產假(或男方護理假)的,不再補假。

具體意見如下:

一、關于《條例》第八條的相關問題

所有生育子女的,均可以在分娩前或分娩后辦理生育登記,并領取生育登記回執(或電子回執)。取消辦理《生育服務卡》。

二、關于《條例》第九條的相關問題

1.第一款“有子女死亡或鑒定為殘疾的”,“有子女死亡” 指已生育的三個子女中,一個死亡、兩個死亡或者三個全部死亡的,可以生育至三個子女;“經鑒定為殘疾的”指有子女經縣級以上殘殘疾人聯合會鑒定為殘疾、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論殘疾等級,可以再生育至三個健康子女。

2.“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指依法收養的子女,可以不計入夫妻生育的子女數;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計入再婚夫妻生育的子女數。

三、關于《條例》第十一條的相關問題

是指因醫學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縣級(含)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證明,經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該醫療衛生機構轄區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后,到產前診斷機構進行性別鑒定。

四、關于《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相關問題

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結婚的夫妻(含初婚、再婚,不含復婚);以及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2023年5月31日之后生育第三個子女及符合《條例》第九條規定再生育的夫妻。

1.關于婚假

9月29日(含)之后辦理結婚登記的,享受婚假18天;

9月29日(含)正在休婚假的,婚假延長至18天;

9月28日(含)之前已經休完婚假的,不再補假。

2.關于產假、男方護理假

9月29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產假188天、男方護理假30天;

9月29日(含)正在休產假(或男方護理假)的,產假延長至188天,護理假延長至30天;

9月28日(含)之前已經休完產假(或男方護理假)的,不再補假。

3.關于育兒假

子女分別在0~1周歲、1~2周歲、2~3周歲期間,夫妻雙方各休10天育兒假;夫妻育有多個3周歲以下子女的,不以孩次累計增加育兒假,仍執行夫妻雙方各10天的育兒假;育兒假10天指累計十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