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原告孫先生和被告王女士結婚后未生育孩子,孫先生長期沒有工作,由于政策原因,想長期領取低保金,于是雙方辦理了“假離婚”手續。此后,為了有申請廉租房的資格,孫先生將二人名下的房產登記到被告王女士一人名下,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后雙方感情破裂,孫先生要求分割房產。該房產已經登記在被告王女士名下了,已經辦過“離婚”手續的孫先生卻想拿回屬于自己的房產,這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我所周宇龍、周紫薇律師作為原告孫先生的代理人,在此案件經過調解、一審、二審后,成功幫孫先生拿回了屬于自己的房產份額。

原告訴求:

律師接手案件后,了解到原告孫先生和被告王女士于1990年結婚,2003年原告家中楊浦區一處房產動遷,原告付了超出動遷安置面積的房款后分得浦東新區一處房產,該房產登記為孫先生與王女士二人所有。2006年,由于被告王女士提前辦理退休手續,因為政策原因,為了原告孫先生可以繼續領取低保,二人辦理了假離婚,且由于雙方感情很好,離婚協議約定:浦東新區的房產歸被告王女士所有。雙方“離婚”后依舊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后為了可以有申請廉租房的資格,原告把房產名字變更為被告王女士,雙方仍居住在該房產內,直到2009年至2010年,被告王女士有了二次外遇并離家出走。原告孫先生要求拿回屬于自己的房子,雙方因此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當時辦理“假離婚”的離婚協議是否真實有效?

我方主張原告孫先生與被告王女士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目的是為了原告孫先生可以繼續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雖然雙方夫妻感情并非徹底破裂,但離婚涉及身份關系,雙方在法律上已經離婚,不能回轉。但原告孫先生是為了領取低保金、申請廉租房而將房產登記為被告王女士一人的名字,并不是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要將房產給王女士,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約定的內容實際上是無效的,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產登記在王女士名下,但孫先生仍然享有50%產權份額。

法律規定:

《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辦案結果:

經過我所周宇龍、周紫薇律師的不斷努力,積極舉證質證,不斷斡旋,最終法院判決房產產權歸孫先生所有,孫先生給付被告房產折價款的50%。

律師感言:

我所律師執業多年,熟悉婚姻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處理過多宗復雜的離婚案件。離婚案件看似簡單,但其實是經濟和感情交織在一起,案情復雜,耗時很多,感情糾葛及財產分割問題糾結在一起,案件也會隨著委托人情感變化而變化,尤其是牽扯到財產分割,小孩撫養權問題,加上“假離婚”的問題,更需要專業、經驗豐富的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