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小伙邵某(化名)娶德國女子San(化名)為妻,婚姻初期,雙方感情穩定,之后因為家庭矛盾,兩人在德國離婚。為了能在國內順利再婚,邵某來到鷹潭中院申請承認德國法院的離婚裁決有效。

近日,鷹潭中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承認該裁決有效。

案情回顧

男方邵某與女方San兩人于2023年7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矛盾,San向德國拉策堡地方法院申請離婚。

2023年7月,邵某收到離婚申請書,同意離婚。

2023年8月,該法院作出離婚裁決裁定邵某與San離婚。

2023年4月,邵某回國后,為了不影響自己再婚,向鷹潭中院申請承認該裁決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決

鷹潭中院經依法審查,德國拉策堡地方法院作出的離婚裁決已送達雙方當事人并發生法律效力,且經過了中國駐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大使館的公證,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效力的條件,遂依法裁定:承認德國拉策堡地方法院準許邵某和San離婚的裁決。

法官說法:

雖然外國法院作出了裁決,但該裁決在中國并不是當然就發生法律效力,只有經過中國法院的承認,才能在中國產生效力。

本案中,邵某怕國內法院不承認德國法院作出的離婚裁決,所以向鷹潭中院申請承認德國法院的裁決。中國與德國的法院都確認雙方離婚,那么以后男方、女方在中國或德國再婚,均不會受到影響。

法官介紹,以下五種情況,我國法院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不予承認:

(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