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條件的規定(新婚姻法離婚條件孩子)
“離婚”這個曾經談之色變,被老一代人忌諱的名詞,如今卻變成了九零后常常掛在嘴上的話語,沒有孩子還能好一點,說離就離。
對于財產沒有劃分清楚,孩子歸屬以及房產,離婚后的賠償,每月的贍養等等費用,但凡有爭議的,離婚不成立。
新《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當事人確有自愿并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發給離婚證。
1、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有嚴重過失的除外。
2、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婦女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4、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5、對于第一次訴訟婚姻過程中反悔申請撤訴,六個月內不允許申請離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調解或者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以上五種情況,想離也不可以,婚姻法規定。可能對于一些人,離婚對他才是一種解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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