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很多人從新聞報道中得到的信息是,現在協議離婚需要等待“30天”的冷靜期,但嚴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其實之后還有一個“30天”的領證期,兩者相加,最長可以達到60天。

一、規定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簡要解讀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如果要辦理“協議離婚”,雙方要先到民政局(或婚姻登記中心)申請。

民政局受理后30日內,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其中一方撤回的,另一方就沒辦法繼續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了。

民政局受理后30日內雙方都沒有申請撤回的,雙方還有30天的時間可以去領取離婚證。在這第二個30天內,如果任何一方不去領證的,此時另一方也無法繼續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綜上,其實離婚冷靜期應該是60天。

三、法律意義

在《民法典》實施前,協議離婚的手續是非??旖莸摹kp方只需直接到民政局工作人員面前簽好協議,之后民政局即可頒發《離婚證》,全程最快只要幾分鐘。

但是,快捷的離婚手續,也導致了很多輕率、草率的離婚,離婚率不斷上升,同時還出現了一些出于其他目的的“假離婚”,比如為了“買房”、“孩子上學”、“避債”……等目的和原因的離婚。

也有觀點認為,離婚冷靜期限制了離婚自由。但一般認為,如果雙方是經過理性考慮,確定要離婚,新增的冷靜期程序其實不會對離婚造成實質性的障礙,且雙方還可以選擇不適用冷靜期的“訴訟離婚”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