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對未分割財產的訴訟分割及訴訟時效

適用條件:夫妻離婚后,存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訴訟時效:鑒于共有狀態現勢存續,一方主張分割,無需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目的:對遺漏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相關依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二、離婚后對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規則的再次訴請分割及訴訟時效

適用條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未發現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訴訟時效: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訴訟目的:對原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則重新調整,主張對方少分或者不分,再次分配。

相關依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