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與小紅結婚前,小明父母花費半輩子積蓄為小明購買了一套房屋,千叮嚀萬囑咐,要求小明在婚前必須做財產公證,擔心萬一有一天兩人離婚,小紅會分走一半的房屋。小明十分理解父母的心情,但也不想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影響他與小紅的感情,陷入了苦惱之中。請問,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

夫妻婚前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案件解讀

婚前財產是夫或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及財產性權利。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以對書面約定進行公證,這種約定及公證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進行。

婚前財產公證是非常有意義的。首先,婚前財產公證可以明確財產歸屬,這樣有利于減少糾紛的發生。事后如若發生財產歸屬糾紛,公證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避免舉證困難,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其次,婚前財產公證也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可以避免“騙婚” ,也能盡可能避免受對方婚前債務牽累。 最后,婚前財產公證也有利于夫妻雙方純粹、良好感情的維系,穩定婚姻生活。當然,夫妻雙方不做婚前財產公證也不會對婚前財產的歸屬產生任何影響,同時并非所有的財產都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例如,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汽車等財產,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但是像產權歸屬不易明確的動產,如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糾紛,可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婚姻并非是一場交易,無論是否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目的都在于追求婚姻幸福,保障婚姻穩定,使婚姻回歸愛情的本質而不陷入流俗的漩渦,相愛容易相守難,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