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雙方于2023年元月份,經被告爺爺陳國安介紹相識,2023年2月份,雙方訂婚后原告隨被告到其服兵役處廣州共同生活兩個多月。

××××年××月××日,雙方在廣州市荔灣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4月22日在廣州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陳某乙,現隨女方生活?;楹笄捌陔p方感情尚可,婚后被告陳某甲在海軍南海艦隊裝備部政治部服兵役,原告及孩子大部分時間在河南固始老家,隨女方父母一起生活。

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曾為瑣事發生矛盾,雙方因聚少離多,夫妻感情出現隔閡。2023年春節,為緩和雙方夫妻關系,被告父親將原告及孩子接到廣州過年期間,原告與被告及家人再次發生爭執,并通過當地派出所報警處理,后原告及孩子返回固始生活至今。現原告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孩子

原審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婚后于2023年10月23日,以原告吳某某名義在固始縣秀水辦事處六里棚社區購買湖畔春天T2號1-2幢11層1單元1101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積123.61㎡,總房款488260元。

合同簽訂后,被告陳某甲通過銀行卡轉賬至原告銀行卡及現金取款,支付房屋首付款148260元、因辦理房權證及按揭費用13075元、物業維修基金9765元、天然氣開戶費用2400元、水電開戶費用1600元、程控門費用800元,以上合計175900元。

另因購房打折作為活動資金支付10000元。購房余款340000元以原告吳某某名義辦理銀行按揭,從2023年2月6日至原審庭審之日,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支付房屋按揭貸款本金83067.04元,利息59001.18元,合計142068.22元。

該房登記權利人為吳某某、陳某甲共同共有。原、被告雙方對于房屋現有價值無爭議,均同意按購買時的房屋價格為準。原審庭審時,原告同意房屋歸被告所有,下欠房貸由被告償還,并要求對于支付的全部房款及費用按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被告陳某甲辯稱同意房屋歸其所有,但其認為首付款及相關購房費用,系結婚時父母贈與其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楹笾Ц兜姆抠J款同意按一半作為補償。原審庭審調解時,雙方對于子女撫養及房屋折價款補償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陳某甲陳述其月收入6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夫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務瑣事發生矛盾后,因缺乏溝通與交流致使夫妻關系出現裂痕,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依法準予。

對于孩子撫養問題,因婚生子陳某乙從出生至今一直隨原告及其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為了孩子有穩定的生活環境,便于其學習和成長,孩子由原告吳某某撫養較為適宜。被告陳某甲系現役軍人,不具備直接撫養孩子的條件,其要求撫養孩子的意見不予采納。

原告要求被告按工資收入的30%支付子女撫養費,被告陳某甲原審庭審陳述其工資月收入6200元,結合被告的職業狀況、收入情況及當地的生活水平,子女撫養費暫定按每月1000元支付。原、被告雙方婚后在固始縣城關湖畔春天小區購買商品房一套,雖登記在原、被告雙方名下,但首付款及相關費用系被告父母投資,且其父母也明確表示該出資是對被告的贈與,應認定為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原審庭審時,經原、被告雙方協商同意房屋歸被告陳某甲所有,雙方均認可房屋的現有價值及婚后支付房屋按揭款,被告陳某甲同意給予原告8萬元作為補償,符合法律規定,原審予以支持。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吳某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

1、關于孩子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給付。

本案陳某甲原審庭審時陳述月收入6200元,實際上其收入有1萬元左右。按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其每月至少應當在1860元至3000元之間的范圍內承擔撫養費。而原判承擔每月1000元無任何依據。同時原判其每年分批交納也不利于案件的執行。上訴人要求其按2000元標準一次性承擔孩子撫養費至18周歲為止,合計36萬元整。

2、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審庭審查實,雙方對房屋現有價值均同意按當初購買房屋時的價格為依據,而購買此房的總共花費是175900元+10000元+142068.22元=327968.22元,下余的按揭款雙方也均同意,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下余按揭。由于雙方自2023年2月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年4月12日領取結婚證,因此從那時至今所有婚后花費、積蓄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并且購買的房屋時間是2023年10月23日,房權證上已明確記載為吳某某的名字,即便首付款是吳某某的公婆用彩禮來支付,那么也只能視為對吳某某的贈與。因為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吳某某名下,故而依據上述事實可以判斷出,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1∕2的比例進行分割,即吳某某應當分得163984.11元。要求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費每月2000元至18周歲為止。要求被上訴人支付房屋一半的價格,即(175900元+10000元+142068.22元)÷2=163984.11元。

對上訴人吳某某的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上訴人陳某甲口頭答辯稱:一、為了看到孩子,堅決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要求不離婚,也是為了保留看孩子的權利,這是作父親最基本的要求,所以上訴人陳某甲不同意離婚,女方性格及家庭環境對孩子成長不利。二、對共同財產分割,因為上訴人陳某甲不同意離婚,所以不存在這個問題。三、上訴人吳某某要求離婚是別有用心,上訴人陳某甲始終忍讓,保持家庭完整。

上訴人陳某甲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原審庭審時,考慮到原告心情,上訴人陳某甲在不得已情況下,表示可以離婚,但當時不是真實意思表達,因為感情基礎還在,一直考慮孩子問題,不愿意家庭就此破裂,孩子才3歲多,一旦離婚,將給孩子造成重大傷害。原告所訴以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純屬無中生有。結婚以來,雖然有部分時間原、被告分居生活,但原、被告之間節假日等都經常相互往來廣州、固始探訪,雙方矛盾因購房引起。對婚姻現狀,原告是過錯方,被告無任何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被告無任何過錯,感情基礎還在,不同意離婚。

二、依法撤銷原判決“婚生子由原告吳某某撫養,被告陳某甲支付子女撫養費每月1000元,一年一付,從2023年6月1日起至孩子年滿18周歲時止。并于每年6月1日前付清撫養費?!痹瓕彿ㄔ翰荒軆H憑原告一面之詞,就認定孩子出生后一直隨原告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事實上,孩子出生后,被告一直與原告溝通,與原告一起親自撫養孩子成長。即便這樣,被告在孩子出生后,分別在2023年12月-2023年3月、2023年5月-6月、2023年10月、2023年2月-4月、2023年10月單獨或與原告一起帶孩子,無法認定孩子與外公外婆居住時間。從原、被告經濟條件、家庭教育情況和孩子心理、生理情況看,由被告撫養孩子更為適合,且原審在不與被告溝通,被告經濟壓力大的情況下,擅自作出一次性支付判決,且規定每年6月1日前付清,無據可查,置被告生活壓力于不顧,與法律精神相違背。如果按原審判決,上訴人陳某甲目前無任何積蓄,父母均已過60歲,生活將相當困難,無法繼續以后生活,更不能安心服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7條、第8條之規定,要求二審撤銷原判。

三、依法撤銷原審被告“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吳某某房屋補償款80000元”。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中,在認定房屋款和相關費用為被告父母贈與,為被告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原審庭審時,被告同意考慮夫妻情分,可以給予原告房貸一半作為補償,但此時還貸總價14.2萬元,判決給予原告8萬元無從考究。被告系現役軍人,除工資收入外,無任何收入來源,且工資目前大部分用于支付房貸,前期調解中,被告反復表明,無法一次性拿出80000元,原審在這種情況下,不與被告溝通,依然作出一次性支付判決。綜上,要求二審依法撤銷原判。

對上訴人陳某甲的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上訴人吳某某口頭答辯稱:

一、本案原審判決離婚是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下作出的,不需要再征求部隊機關的同意。

二、關于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吳某某所在社區出具證明,孩子出生以后由吳某某帶養,因此孩子判給吳某某是正確的。

三、陳某甲的實際工資是每月一萬元左右,不是陳某甲說的6000元。

四、關于財產分割問題,由于雙方同居時間是2023年2月份,領證時間是2023年4月份,買房時間是2023年10月份,而且房屋產權登記在陳某甲和吳某某的共同名下,因此房屋是雙方的共同財產,不可能再要彩禮款,所有的婚后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

二審本院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上訴人吳某某起訴與作為現役軍人的上訴人陳某甲離婚,上訴人陳某甲不同意離婚,上訴人吳某某也未能提供軍隊政治機關相關審批或者證明手續;且上訴人吳某某無證據證實上訴人陳某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結合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吳某某與上訴人陳某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上訴人吳某某首次起訴與上訴人陳某甲離婚,本著為雙方提供對婚姻再次慎重考慮的時間與機會,同時鑒于上訴人吳某某起訴離婚的法定條件未成就,現階段不宜判決離婚,上訴人吳某某的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陳某甲不同意離婚的上訴理由成立,其他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固始縣人民法院(2023)固民初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

二、不準上訴人吳某某與上訴人陳某甲離婚。

原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450元由上訴人陳某甲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