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亮點解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亮點解讀ppt)
婚姻家庭編是《民法典》的第五編,該編把實踐證明成熟的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比如夫妻共債的認定規則。同時把《收養法》的內容吸收進來,使之更完整充實。與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多個顛覆性亮點值得關注,如離婚冷靜期的設置。
1.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銷:現行《婚姻法》僅規定了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第1053條新增隱瞞重大疾病的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但只能通過法院行使。
《民法典》
第1053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
無相關規定。
2.賦予無效/可撤銷婚姻受害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現行《婚姻法》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僅限于《婚姻法》列舉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四種情形,無效或可撤銷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受到的傷害更大,卻未被賦予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彌補了這一漏洞。
《民法典》
第1054條第2款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
無相關規定。
3.新增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的兩種情形:《婚姻法》只規定了自主約定婚內分割財產的情形,《民法典》則新增了可主張分割婚內財產的法定情形,一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二是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民法典》
第1066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姻法》
無相關規定。
4.對揮霍夫妻財產行為進行規制: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分割婚內共同財產(見前述民法典第1066條);除此之外,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對揮霍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民法典》
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47條第1款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賦予成年子女親子關系訴訟的權利:只要成年子女有正當理由認為自己與父母一方的血緣關系存有異議,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再需要被動地等待父母提起親子關系訴訟。
《民法典》
第1073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2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6.協議離婚設置冷靜期: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必須先度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均可通過明示的方式撤回申請,在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若當事人保持沉默,則視為通過默示的方式撤回申請。
《民法典》
第1076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 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
第31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7.新增法定應判決離婚情形:現行《婚姻法》對“判決不準離婚的又提起訴訟的情形”沒有規定,致使實踐中許多夫妻不能及時解除婚姻關系,影響正常生活。為彌補這一漏洞,《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
第1079條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法》
無相關規定。
8. 完善離婚撫養制度:將哺乳期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變更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民法典》
第1084條第3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婚姻法》
第36條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9.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保護無過錯方:《婚姻法》只列舉了四種無過錯方請求賠償的情形,即: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民法典》新增兜底條款,為嫖娼、婚外生子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的離婚中的無過錯方主張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姻法》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0.單身女性收養男童也需差40歲以上:《收養法》僅規定單身男性收養女性需差40周歲以上,《民法典》將這一規定修改為無配偶者收養異性需差40周歲以上。
《民法典》
第1102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法》
第9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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