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有云“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離婚無小事,為避免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司法審查夫妻情感是否確已破裂的標準一直偏于嚴格,實踐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跟著小編,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吧~

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如果沒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法定離婚的事由,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給雙方一次冷靜思考以及和好的機會,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一般判決不準離婚。

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有相當部分當事人不會到法院再次起訴離婚,這表明法院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法定離婚理由的不輕易判決離婚是正確的。當然,也確實有部分當事人在六個月期滿后再次起訴要求離婚,這表明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態度堅決,如經人民法院調解,仍然堅持離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但是,并不是第二次起訴都能判決離婚,所謂的六個月之后就能判決離婚的規則是不存在的。

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增加了新的規定,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該規定顯示,當事人在初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夫妻雙方又持續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長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無挽回的機會,夫妻感情在前次起訴后并無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訴訟,持續提起訴訟表明當事人要求解除婚約關系的意志堅決,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另外,兩次提起離婚訴訟,即近兩三年內當事人致力于解除婚約關系,從尊重婚姻自由,維護家庭及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等角度考慮,也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