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期間對方騷擾(離婚期間對方騷擾怎么辦)
訴訟離婚等判決
判決沒下
卻等來對方的不斷騷擾
精神接近崩潰
無助之下
我該如何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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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朋友開了一家店鋪,訴訟離婚判決未下達期間,男方一直來店鋪賴著不走耍無賴,利用不懂事的孩子對我朋友施加精神上的壓力,朋友身體狀況一直不好,一直靠吃藥維持,精神上經常被男方言語氣得臨近崩潰,男方還想通過賴在店里,等店鋪關門的時候跟蹤朋友,得知她在外的住處,請問這種情況下可以報警嗎?
A1:
你好!對男方的騷擾行為,可報警處理。如果男方騷擾、威脅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女方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離婚過程中,男方通過耍無賴、跟蹤、利用孩子和言語對女方進行精神上的施壓,造成女方精神處于崩潰狀態,已經構成家庭暴力。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不僅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實施的身體侵害,還包括通過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精神侵害行為。對男方行為,女方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女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果男方在保護令有效期內,違反保護令禁止事項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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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兒子未滿八歲,在體育課上和同學追跑時,不小心把一位滿八歲的女孩子撞摔倒在地,導致女孩嘴巴縫了四針。如果女孩嘴巴上有疤需要整容,本人是否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學校有責任嗎?在學校買的保險可以出一部分費用嗎?
A2:
你好!你們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并賠償相應的整容費用。如果學校對小女孩受傷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校買的保險是否能夠賠付,需要看所購買的保險類型。
你孩子未滿8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你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由于受傷的小女孩是滿8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這種情況下學校是否承擔責任,需要看學校是否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如果事發時存在教師未在崗,或者教師未及時制止孩子打鬧行為等,則學校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至于學校買的保險是否可以賠付,能否抵扣一部分費用,需要看保險的類型和具體的保險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已經發生或者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賠償。也就是說小女孩的嘴巴部位后續有整容的必要,責任人應當賠付適當的整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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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母親是農民,56歲,暫未領取養老保險金,因工摔傷致三根肋骨骨折,現在企業不愿意報工傷,去市人社局咨詢后,當地人社局勞動仲裁委以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接受勞動仲裁,以致無法認定工傷。此外,該企業近20天發生了3起職工摔倒骨折事件,是否能構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A3: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判斷,你母親可以認定為工傷,但該企業發生的事故尚未構成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勞動者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影響其工傷認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勞動關系的基準不在于勞動者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工傷保險條例》也沒有明確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答復意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你的母親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金,如果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則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如果人社局不認定工傷,你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予以認定。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其中,一般事故等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因此,企業發生的事故還不構成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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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某車司機在我嫂子上班途中將其撞暈倒后逃逸,兩個小時后,同事路過并報警后送醫,頭部縫7針,由于家庭原因并未住院,而是在診所開藥輸液,費用共計兩千多元,《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逃逸者全責。但對方因嫂子沒有住院而拒絕調解。如果起訴,費用怎么算?
A4:
你好!你嫂子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實際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構成傷殘等級的還可以要求其賠償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理費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對方認為你嫂子沒有住院治療不合理,而拒絕賠償的,他們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由于對方目前不調解,你的嫂子可以搜集整理相關證據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具體的金額還需要根據你嫂子的情況和你們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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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丈夫與第三者一起離開居住地,杳無音信,我去法院申請宣告丈夫死亡,通過申請,但丈夫并不知情,他與第三者偽造證件登記,是否構成重婚罪?
A5:
你好!男方這種行為涉嫌構成重婚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有配偶是指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期間內的,都是有配偶的人。雖然根據《民法典》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但是男方不知其已被宣告死亡,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又偽造證件與他人登記結婚,主觀上構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重婚的行為,男方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男方知道自己已經宣告死亡,認為他與你的婚姻關系已經消除,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就是在刻意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仍然符合重婚罪的主觀要件。因此,無論男方知不知情,其在被宣告死亡后實施的結婚行為,都應當以構成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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