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如何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適用條件)
問:彭女士與史某結婚5年,其間,兩人矛盾不斷,史某還不時辱罵乃至毆打彭女士。2023年10月的一天,史某酒后無故毆打彭女士致其受傷住院,彭女士氣憤之下報了警。民警調查取證后,認定史某的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向史某出具了告誡書。史某對報警一事耿耿于懷,并恐嚇彭女士,揚言再敢報警就打斷她的腿。由于身心俱疲,彭女士提出離婚并要求史某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史某說離婚可以,但要求賠償沒門,彭女士只好妥協,口頭同意放棄精神損害賠償。離婚后不久,彭女士覺得不能便宜了史某,就想起訴史某要求他賠償。請問,彭女士若就此起訴會獲得法院支持嗎?
答:我國實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本案中,公安機關已經認定史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而且彭女士提出離婚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很顯然,史某應當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在離婚時自愿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則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彭女士雖然在離婚時表示放棄賠償請求權,但這只是口頭的,并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這一點。因此,如果在訴訟中,史某無法拿出證據證明彭女士已經放棄了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法院就會判決支持彭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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